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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项目孵化期限不超过三年六个月。项目经科技创业人才(项目)专业委员会(机构)评审为优秀的,可以延长一年。孵化期限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五年。项...
设立特别社区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设立的特别社区,统一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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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应当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管理团队,建立财务管理、项目孵化和毕业管理制度,并具备下列服务功能:(一)技术服务功能,包括实验室、实验设备和技术指导;(二)商务服务功能,包括市场营销和盈利模式指导,推荐潜在客户和投资人;(三)财务金融服务功能,包括财务会计、金融服务;(四)法律服务功能,包括律师咨询和法律指导;(五)行政服务功能,包括政策咨询、行政手续代办、文秘、档案、劳动工资服务。
特别社区土地利用应当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并遵循下列规定:(一)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用地按照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新增的科技研发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公益性科技研发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二)科技创业总部基地按照商务办公用地管理;(三)利用存量土地或者现有载体改造建设科技创业人才载体需要变更土地或者建筑物用途的,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可以依法通过入股、联营联建等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五)其他配套设施用地根据规划用途确定。
特别社区应当建立管理机构,负责特别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园区的特别社区可以由园区管理机构直接履行特别社区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赋予特别社区管理机构必要的市级科技、经济管理权限。特别社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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