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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招工时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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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入厂押金”、“风险金”等费用,这种做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合法。
劳动法已规定企业在招工或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仲裁,要求企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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