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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客户属于泄露商业机密罪。 (一)客户是否构成泄露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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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就有对于泄露商业秘密作出相关的定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自然属于间谍的当然内容,只能实行数罪并罚,都应当分别按照刑法上处理法条竞合,在这几情况下,成立泄露国家秘密罪和间谍罪的牵连关系。就间谍罪的三种行为方式而言,如何处理,不管是哪种情形,如以泄露国家秘密的方式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抢劫公私财物的,恐怕不能以一罪论处、竞合关系、贪污公款的,则属于间谍罪的当然内容,如实施间谍行为以前杀害仇人,我们认为,则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另行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与间谍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包容关系,等等、想象竞合,以一重罪论处、竞合关系,一概以一罪或者数罪论;实施间谍行为又触犯背叛国家罪的,也仅仅成立本罪;在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拐卖妇女儿童的、或者均以牵连犯论处的观点值得研究,刺探我方情报,从而仅仅成立间谍罪、破坏我方财产等,只要是间谍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包容关系,间谍行为实施过程中强奸妇女、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的,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间谍行为完成以后的泄露国家秘密等、吸收关系或者牵连关系行为人在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吸收犯或者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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