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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如下所述: 1、民法典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民法典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我们在订立合同中,为了保证实现合同目的,往往会约定履行合同的期限。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履行期限作出补充协议。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应按照中对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如果依旧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和在基于对双方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履行。由于合同履行期限与诉讼时效紧密相连,合同权利方应按时提醒合同义务方履行义务,而合同义务方应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延期履行责任或违约责任的风险。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据货物是否需要运输、货物的交货送货方式的不同,交货地点的确定相应的也会有所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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