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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一般会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侦查2个月,审查起诉1个月),案情复杂延长的话就有可能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应该超过12个月...
1、公安机关逮捕以后应当进行侦察,时间一般为2个月,但是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重大疑难等情况) 2、交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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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捕是逮捕的令状,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危险性较大。例如可能毁灭证据、自杀、逃亡等;第二款亦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逮捕; 2、逮捕与判刑是不同的诉讼阶段的结果。逮捕属于强制措施,这时候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定罪,不是罪犯。判刑是法院审理以后对被告人作出的刑事责任认定,这时候才是罪犯。所以被捕与判刑是两码事,不存在一定会判刑的说法。虽然被捕的人很大几率会被判刑···; 3、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都可以批捕,不存在固定时间,但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复杂案件不能超过3个月;提起公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 4、审理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综上所述,从批捕到宣判,一般是半年左右。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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