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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审程序中对证据没有申请鉴定,二审程序中不应准许申请鉴定。但是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也在慢慢改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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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二审只是对一审判决内容进行审理,二审内容没有涉及的, 二审不予以审理。 【3】一审错过笔迹鉴定举证期,二审不可以鉴定。 【4】但是在二审结案之日的六个月内, 可以根据笔迹鉴定新证据,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 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圆珠笔完全可以进行笔迹鉴定,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而且纸张也非常重要,炭写纸是不能鉴定的,第一页是可以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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