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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哪些具体形式“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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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或冒名顶替。 (2)利用求贷人的急切心理,虚设名目索贿、受贿。如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酬谢费等等。 (3)虚设银行贷款利息予以侵吞。 (4)截留、挪用银行应收贷款,即故意延缓贷款偿还期限而后再挪用其款,或直接截留已收回的贷款归个人使用。 (5)违章拆借资金,搞“借鸡下蛋”,中饱私囊。利用资金筹措渠道,逃避信贷规模控制与管理,大量转移信贷资金去炒房地产、炒股票、炒外汇、办公司等,为个人牟取暴利。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仍容易产生监督不到位问题,削弱了内部制约效果,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社会各界对此均有反映,呼吁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 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2009年9月,最高检下发试行规定,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全国大部分检察院开始实行此项改革措施,将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由过去报上一级备案改为上提一级审查决定。2011年起,全国所有省区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上提一级”改革。实施这项改革,使职务犯罪案件逮捕质量明显提高,在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优化了基层检察院执法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处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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