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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起诉书不会写明累犯的身份,但是会在起诉书中写明曾经犯过的罪行,对累犯需要在原本的犯罪的法定刑中从重处罚,增加的刑期一般不会少于三个月的时...
一、什么是累犯:累犯,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刑法在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加以了明确规定。仅就一般累犯而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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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构成。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被判过有期徒刑,这就是累犯,不管你是因为什么被判的,比如这次是盗窃,五年内有过次伤害罪,也算累犯,从重一般加三个月到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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