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无经常居住地的监外执行的地点可以是户籍所在地也可是经常居住地。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监外执行的人到外地长期居住的,应按程序得到矫正机构的同意。被判管制,判缓刑,假释或暂缓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回到居住地时,必须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需要经过执行机构同意才可以去外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有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因此,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1人已浏览
2,129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