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省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品种目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得利用回收的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工具、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场所与垃圾堆放场所、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二)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区、包装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总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三)有餐饮具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清洗、消毒、包装设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消毒餐饮具;(四)使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消毒餐饮具应当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七)具备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条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明。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处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举报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证明和餐饮具批次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6人已浏览
1,332人已浏览
388人已浏览
1,1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