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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司法局应当分类建立接收社会调查委托、居住地核实、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法律文书接转和其他有关材料收发等工作登记,并对社区矫正人员按人建立社区...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区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区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交申请并经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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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请收监执行,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服刑监所提出建议书。区县司法局向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收监执行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提议收监执行审核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有其他收监执行情形、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明;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收监执行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批或者作出决定,并将审批、决定结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送达区县司法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自行收监执行的,应当在对罪犯收监当日将收监决定书或通知书送达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批准、决定机关的决定书或通知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批准、决定机关还应分别送达办理该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
、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收容教养的;(二)被、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仍不改正的;(四)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三次以上的,或者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或者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五)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六)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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