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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举证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
离婚诉讼,包括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适用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类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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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举证为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应当证明婚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证据,有上述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的证据;(2)被告侵害行为的证据;(3)财产损害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及发货票、损害现场及实物照片、相关部门鉴定评估等)。;(4)财产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5)产权有争议的损害财产的产权证明;(6)被告没有过错或受害者也有过错的证明;(7)受损财产的所有权证明;(8)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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