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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可由法院指派或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 2、司法鉴定可以由医学会鉴定,也可...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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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分析,鉴定内容主要是分析案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部门针对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病历资料真假而进行的鉴定。由于二者在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内容方面存在差异,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
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的区别是: 1、鉴定主体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组织是医学会组织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鉴定组,鉴定人基本都是医学医疗方面专家,而司法鉴定组织是国家批准成立的相对中立的鉴定机构。 2.鉴定的内容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侧重于对纠纷事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属于几级进行鉴定;而司法鉴定鉴定的事情范围较广,比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等等。 3.提起的程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协议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也可以由受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医疗行政部门指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还可以在提起诉讼后,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由医患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而司法鉴定只能在诉讼中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常称为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其结论除了处理医疗事故赔偿外,尚可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通常称为医疗过错鉴定,一般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一类鉴定主要是针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的。这一概念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这种鉴定的内容不仅仅限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实际上,它还包括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患者损害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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