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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主要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具有约束力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网上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有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有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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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分公司签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前提是之前总公司已经赋予了分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权利,分公司是没有独立偿还借款的能力的,任何想与分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的,可以请求其出示证明其确实有资格签署该合同的证明材料,否则借款合同签署后不一定会有效。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当“借名贷款”的实际借款人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而银行向名义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时,名义借款人、担保人为逃避还款责任,往往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理由是名义借款人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时,隐瞒了借款用途,“借名贷款”行为严重违反银行的贷款规定。 《贷款通则》第19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第20条规定:“(借款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通过“借名贷款”取得的款项,事实上是由实际借款人使用,而名义借款人为申请贷款必须向银行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涉嫌“采取欺诈手段”,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又属于“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由此,“借名贷款”行为显然违反了《贷款通则》的规定。但违反《贷款通则》并不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条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形式的范围限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除外的方式明确了不是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没有明确吸纳强制性效力的概念。从效力等级上来看,《贷款通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所制定的《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所以银行的债权是能够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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