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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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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名称。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我们提供解决方案)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注册证书。 三、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简历(从18岁开始,见简历模板) 五、公司工商调档章程原件。 6、自然人股东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法人股份需提供执照原件扫描件和公司备案章程原件(追溯自然人和国有资本,不含外资) 7、域名证书。 8、申请内容涉及前置审批,需取得相关证书(如申请人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ICP等与申请相关的许可或备案证明); 9、办公地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10.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 11、专业人员20人以上,具有相应的经验或专业背景。申请人的主要投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12、验资报告。
1、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2、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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