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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打欠款官司怎样起诉费用多少

2024-09-21
关于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受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依据诉讼请求所涉及的金额或商品价值,按照一定的比例,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分阶段累加计算的: 1、对于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争议,每宗案件应交纳的受理费用为人民币50元;若涉及金额高于人民币1万元但不足人民币10万元的,则在前述基础上,按比例提高至2.5%计算; 2、依此类推,对于涉及金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的争议,其受理费用在前述基础上,按比例提高至2%计算;对于涉及金额介于人民币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争议,按比例提高至1.5%计算; 3、对于涉及金额介于人民币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争议,按比例提高至1%计算;对于涉及金额介于人民币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争议,按比例提高至0.9%计算; 4、对于涉及金额介于人民币2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争议,按比例提高至0.8%计算;对于涉及金额介于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争议,按比例提高至0.7%计算; 5、对于涉及金额介于人民币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的争议,按比例提高至0.6%计算;对于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争议,按比例提高至0.5%计算。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用由原告预先支付,而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则由上诉人预先支付。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败诉方需承担全部或按比例分担受理费用。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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