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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
探望权以下情况下可强制执行: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相关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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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探望子女时,如果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中止探望的条件《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更加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如有疑问可以详细咨询。
探望权以下情况下可强制执行: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相关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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