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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也是警察,只要正确使用法律就可以抓人。 交警是公安系统的一部分,属于公安局,公安局里也分着刑警和巡警、经侦等,交警就负责交通这方面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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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样的权利。依法由公安部门执行逮捕。 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现役军人在地方上违法犯罪的,地方警方视情况可以适当采取强制措施后,移交部队保卫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军事法庭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在中国,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是分开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由自己执行逮捕。检察院立案侦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或渎侦局提请检察院内设的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以检察院名义“决定逮捕”,然后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或自诉),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审判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决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另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院对自行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后的协助执行逮捕权。但关于“协助执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就见仁见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检察官凭本院的逮捕决定书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逮捕证,然后带领本院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到后,交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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