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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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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有多种,主要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免税项目的,专用于职工福利项目的购入货物或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如果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项目的进口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扣除: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除增值税项目。购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商品或应税服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买商品和相关应税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是产品。产品消费的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商品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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