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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的转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单独的转账记录还不能证明借款事实或还款事实,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完整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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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指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1、债权债务确认书在最后一个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时候确认。 2、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性质,是为证明、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证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存在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前提、过程以及生效的条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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