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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面积审核及初始登记后,预、销售的商品房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按《房地产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凡...
1、提出申请 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合同备案的,可单方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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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市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年7月1日起,办理新增登记备案时,住房证明为下列7种类型的,应当提交网签合同文本后,方可办理租赁备案: 1、绿色或黄色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咖啡色房屋所有权证; 3、红色不动产权证;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5、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及房屋交接书; 6、新建商品房出售合同,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 7、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备案。 二、申请材料中的“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应当当场核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 三、取消新增合同登记备案的单方申请,保留注销登记备案中,房东单方申请注销登记备案。 四、取消“租赁合同延续登记备案”业务种类,合同到期后续租的,应办理新增登记备案。 五、房地产权证等住房证明上,产权人过世的,当事人需办理继承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房地产被抵押的,当事人仍需提交住房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返还,收取复印件。 七、产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八、公共租赁房项目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住房证明包括:1、已取得产证的,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2、尚未取得产证的,若属集中新建项目的,提交公租房公司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若属配建项目的,提交开发企业的土地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开发企业与公租房公司的房屋移交证明文件。 九、新增一类“住房证明”:商办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需提供区政府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合同备案的部门因合同类型不同而不同。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到房管局备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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