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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集资、赌博等非法活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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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相信我们在工作中都有听说,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形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二、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以上就是“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阅读。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有以下几点,一个是《刑法》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一个是《刑法》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这两个罪名的罪状基本上是相同的,构成犯罪的标准是要求行为具备如下特征:“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有此三种情况之一,即是犯罪。其中的“营利活动”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作出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出列举性说明,认为“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以,你所问的行为属于犯罪。 至于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么应该定性为挪用资金罪。在承担刑事责任时,挪用资金罪相对挪用公款罪要相对较轻。 对于以上两个罪名中,涉案数额的多少不是看营利的金额,甚至有没有实际上获利也不影响定罪量刑(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即可入罪,营利将被认定为非法收入而没收),所以,本案不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而且2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 现在,如果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只能如数归还本息,争取较轻处罚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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