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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工伤赔偿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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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清算的:(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员工住院治疗工伤事故的,由所属公司按本公司出差饮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饮食补助费。(3)在外地看医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发行证明书,经营机构同意,工作人员在统一地区以外就诊的,必要的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属机构按本机构的员工公开出差标准结算。(4)工作人员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作保险诊疗项目目目录、工作保险药品目录、工作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5)工作人员因日常生活和就业需求,经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设置假肢、矫正器、假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必要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作保险基金支付。(6)员工因工作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作医疗的,在停业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属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一次残疾就业补助金和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员工因劳动障碍被认定为5级.6级障碍的,由劳动者员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使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使用者可以支付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员工因工作障碍被认定为7级至10级障碍的,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使用者可以支付一次工作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1)丧葬补贴。员工死亡的葬礼补助金是6个月的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12)供养亲属抚恤金。员工因劳动者死亡抚养亲属的赔偿金按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在劳动者死亡的员工生前提供主要有劳动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独的老人和孤儿每月按照上述标准增加10%。被认定的各供养亲属的赔偿金和死亡员工的生前工资不得高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次死亡补助金的标准是从48个月到60个月的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一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规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赔偿费用:1、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诊疗费用额药品额住院服务费用额(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3、交通住宿费用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用伙食费4、辅助器具费用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5、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统一地区上年度员工资(元/月)平均工资金额(元)(元/月)赔偿金额(元)×5%)赔偿金额(元)赔偿金额×60%)亲属地区上年度赔偿金额(10%)赔偿金额(工资金额)赔偿金额)赔偿金额(10%)赔偿金额)赔偿金额)赔偿金额。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绍兴市产假的也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自己企业的情况来决定。
徐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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