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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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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行为方面表现为在票据的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承兑违法票据、支付、保证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承兑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支付、保证。“承兑,付款,保证”是票据业务的三种方式。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兑人或者担当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从而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担保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相同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种,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在结果上,必须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违法票据承兑、支付、保证罪,因此,违法票据承兑、支付、保证罪是结果犯。至于重大损失的标准,则有待于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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