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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提供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优惠,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然而,该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在征地拆迁中应享有特殊待遇。 然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作出了类似规定。例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同时,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应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此外,陕西、福建、浙江、河北、河南、山西、宁夏、湖北、安徽、江西等地区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按照相关条例,下列情况属于独生子女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三、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二十一、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二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将来面临的问题如下: 1、少时孤单,亲情缺失; 2、成年后的压力,父母养老问题; 3、下一代的抚养问题; 4、平衡工作和家庭。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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