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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变更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处理的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会发生非常多的纠纷,因为现在关于宅基地可能会有产权不清的这种状况,所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必须要将所涉及到的证据都调查清楚,只有这样才能够合理处理。延伸阅读:宅基地转让协议范本如何书写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办理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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