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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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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主体限定在了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中,一般应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来确定: (一)因重婚而请求婚姻无效时,请求权人应为重婚关系的当事人、重婚关系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利害关系人或检察机关等; (二)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 (三)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为当事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等。
以下人员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婚姻: (一)当事人存在重婚情形的,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二)当事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或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效情形,近亲属有权请求确认无效。
我国将主张婚姻无效的主体限制在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中,一般应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确定: (一)因重婚请求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当是重婚当事人、重婚当事人的合法配偶、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机关; (二)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请求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当是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 (三)因未达到法定婚龄而请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应当是当事人、未成年人监护人、利害关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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