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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接不畅,协调方式滞后。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四种衔接模式:一是复议前置,二是复议终局,三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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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某些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一方面,这些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另一方面,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这就决定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十分公正;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整体与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时甚至行政行为在作出之前就已经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际上就已经体现了复议机关的意志。其次,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的心理,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旦被起诉,复议机关将成为被告;因而有些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常常不问青红皂白,维持了事;另外,在实践中某些领导人观念落后,把是否被起诉和否败诉作为行政机关政绩考核的标准,这也是复议机关草率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之一。再次,复议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不足,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是行政复议决定公正性不够的内在原因。直到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规定。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复议人员,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复议裁决。还不明白,欢迎致电。
因其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或称内部行政管理行为。那么行政复议案件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确定行政复议范围一般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合法权益”三项标准。只要符合这三项标准都属于行政复议受案的范围。行政复议法明确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共11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许可证管理、行政确权、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明确排除的案件有两类: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本案,赖某不服单位的人事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复议法明确排除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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