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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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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2条:[持有,使用假货事件(刑法第172条)]知道是伪造的货币,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400张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一)客体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1、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2、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三)主体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假币是指将假币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的一种状态,包括带在身上或放置在任何自己可以对假币进行控制的场所。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投入流通领域,使用假币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本罪要求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使用。李某在长期业务过程中,不慎接受大量的假币,为避免损失将这些假币意图使用出去。李某的行为,既是非法持有假币的行为又是非法使用假币行为。因此,对李某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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