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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如果真实合法应在合同成立时就生效,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合同要注意下列事项: 1.明晰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 2.明确质押合同质...
权利质押合同的内容与动产质押合同基本相同。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比如以汇票、支票提单等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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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1、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物的交付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而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拍卖款优先受偿。 3、有些质押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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