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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相邻权纠纷包括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纠纷;通行相邻关系纠纷;土地相邻关系纠纷;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纠纷。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如果土地是属于你们村集体的,和农民有承包协议,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的树木属于农民所有,但是砍伐林木,根据《林业法》第二十八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因此建议不要盲目砍伐,如果被征用可以获得补偿,补偿标准见当地标准。
相邻地界上的道路、桥梁、水渠、界墙等共用设施,相邻关系人应共同使用,共同受益,共同养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其位置,或者据为已有,或者不承担养护义务。 调解因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注意:相邻一方因受自然条件所限,如其土地或建筑物在邻人土地或建筑物的包围之中,没有其他通道,必须通过邻人土地时,应当允许其通行。这种权利称为相邻通行权。如因通行造成他方损失的,使用一方要给予赔偿。对于历史形成的公认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随意堵塞或者改道,如确实需要改道的,应征得相邻人同意。 对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相邻关系人,相邻人除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外,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者,政府有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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