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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索比中的DNA、指纹、掌纹、枪弹、声纹、人像等检材和样本,在执法办案或者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应用的,应当对相应原始检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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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机自动识别系统检索比中的DNA、指纹、掌纹、枪弹、声纹、人像等检材和样本,在执法办案或者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应用的,应当对相应原始检材和样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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