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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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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军地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
对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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