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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明确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下: 一、相应的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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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处罚集中实施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其主体限于3类: (一)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授予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是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制裁行为。特定对象是指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是一种剥夺或限制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就是各地的国土资源部。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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