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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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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禁止竞业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禁止竞业的补偿方式是支付禁止竞业的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包括: 1、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2、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人员范围则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具体可由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协商确定。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提前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延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约束力结束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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