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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机构。清算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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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国有企业的破产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对国有企业破产采取了有条件的双轨制,规定了依法破产和政策性破产两种形式和机制,但同时对政策性破产设置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第133条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该条系对国有企业破产问题原则性规定。 对国有企业破产的规定应作如下理解: 一、政策性国有企业破产由国务院在2007年6月1日前确定一定期限和范围,超过期限的国有企业或没有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破产仍然依据新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 二、国务院规定的只是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事宜,即在国务院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而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年)等文件中规定的,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无偿划拨取得还是有偿出让取得)及其他财产,即使已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其变卖所得也要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对破产企业形成的银行呆坏帐的核销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审批程序等事宜。除此之外的有关破产程序、管理人制度等均应依新破产法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并购与整合对员工的影响表现在职业稳定性、工作积极性和竞争机制优化以及员工发展机遇等多个方面。首先,员工职业稳定性显著变动,传统的“铁饭碗”待遇将不再,员工需依赖绩效评估和晋升途径以及薪酬调整,这降低了员工的安全感,使他们对未来职业发展规划产生疑虑。其次,工作积极性得以提升,国有企业改革引入了聘任制度、选拔制度和薪酬差异化等措施,有效激发了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了整体工作效率。再次,竞争机制得到优化,经过国有企业改革后,管理岗位的招聘流程变得更为透明且公正,具备优秀才能的人才将有更大的机会获得晋升,有助于改善公司内部的竞争环境,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最后,员工发展机遇依然存在,尽管职业稳定性有所降低,但员工只要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并通过努力工作,仍有望获得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总之,国有企业并购与整合对员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职业稳定性的波动、工作效率和竞争机制的优化以及员工发展机遇的激励,同时激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以实现个人职业生涯的持续进步。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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