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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过户手续的办理指南

2024-11-22
为了办理被继承人户籍的注销手续及取得死亡证明(若已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则无需至派出所另行申请死亡证明),您应当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相关操作。 对于需进行房产继承的情况,您应首先前往所在区或市级公证机关(如原为外销商品房,则应前往市级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事务。房产继承可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类。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 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其他相关凭证; 3. 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与其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 继承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特别留意:若存在遗嘱,还需额外提交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此份遗嘱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完成上述步骤后,您将进入房屋过户登记环节,申请人即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您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1.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房地产权属证书(原件); 4.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5.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在同一城市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所需支付的总费用也可能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其中,公证费用主要根据房屋市场价值来确定。 若您是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房产继承权,且已持有法院判决书,那么便无需再办理公证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法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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