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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追缴未退缴的赃款的方式: (1)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依法应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采取查封、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
追回未退还的赃款,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执行,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生效后,赃款尚未追到位,由刑事审判机构移送执行机构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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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未追缴的法律规定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追回赃款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的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强制执行,只有罚款和没收财产两项刑罚,法院可以在未履行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执行。继续追回非法所得是强制措施,不是刑罚,不是强制执行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法学界通常对该条规定,称为对犯罪分子所得的追缴。习惯上称为“刑事追赃”或“追赃”。凡与刑事追赃有关的法律制度统称为刑事追赃制度。依据该条规定,称作“赃款、赃物”的财物,即通常所说的“赃”,从严格意义上讲,应指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将违法所得财物转化为其他财产形态后的财物,连同其所得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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