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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范围为1、人身损害赔偿。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二、误工费;三、护理费;四、交通费;五、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七、营养费;八、残疾赔偿金;九、被扶养人生活费;十、残疾辅助器具费;十一、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在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害者不需要证明受害者的主观过错;受害者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辩护。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在受害者有损害、污染者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对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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