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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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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危险废物违反了国家规定。倾倒固体废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海滩和岸坡倾倒、堆放废物的地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并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明确非法倾倒和非法填埋的责任人。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制定了各种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行为的处罚措施,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和填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污泥非法倾倒和填埋、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和填埋等。违反国家规定,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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