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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一种量刑情节,是一种认罪态度的体现,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没有逃逸行为的有可能会征得对方的谅解,减轻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在刑事中也可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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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一种量刑情节,是一种认罪态度的体现,事故发生后有自首情节,没有逃逸行为的有可能会征得对方的谅解,减轻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在刑事中也可以作为减轻量刑的参考,从而增加被判缓刑的可能性,但具体能否减轻责任,还是需要结合事故的综合情况而定。
发生交通事故的肇事方,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撞车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故意撞车如果主观上针对的是“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如果针对的“物”,则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故意撞车的行为不应按交通事故处理。自首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亦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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