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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阻碍选民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
破坏选举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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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1)犯罪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欺骗是指以虚假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虚报选票,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欺骗蒙蔽选民。贿赂指用钱财或其他方法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破坏选举活动的目的。因工作失误对选举活动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因此,不是选举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1、通常违法做法的表现情形,即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罚金基准,单处200元以下罚金。 2、较重违法做法的表现情形,即屡次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或者因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被治安处罚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3、采取撕毁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做法干扰选举秩序的,导致选举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再次选举的,适用情节较重处罚。罚金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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