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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土地证上登记的人;地上青苗费和附着物费的补偿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人。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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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入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第40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25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35条第3款:“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上述的内容,对于互换承包土地无效如何返还的问题建议找相关部门人士进行相关的了解。
农村集体成员之间更换土地经营权,需要到乡镇政府进行登记。 如果没有协议,那么,就只能是以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假定有一方反悔,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土地。 产生纠纷,可以到当地土地仲裁部门解决,考虑到我国很多地方没有成立土地仲裁部门,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村农户间互换承包土地的情况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权利义务的互换,一旦双方互换事实成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发生了易主。因此,确权时应按互换后的地块进行确权。至于双方是否到农业部门办理互换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互换土地的效力。 二、相邻农户间互换承包土地的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对相邻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间自愿要求相互调换承包土地,确有必要永久交换的,应由要求互换承包地的农户分别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互换承包地的申请,经双方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审议同意后,由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向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确权登记手续的,仍按农户原有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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