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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没有规定本法具有溯及力,则本法仅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含该日)以后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1993年12...
法中没有规定本法具有溯及力,则本法仅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含该日)以后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199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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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设有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第27条中的“中标无效”,就是专门针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置的。 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5)责令改正; (6)给予行政处分。
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这次修订针对实践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完善。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杨合庆解释,混淆行为也就是通常说的“傍名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标识做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有具体行为的列举,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傍名牌”的,将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上面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刷单炒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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