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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交强险条例》没为保险公司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交通肇事者不仅逃避不了刑事处罚,也逃脱不了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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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的交强险拒赔:《交强险条例》没为保险公司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权责的全部规定。这里没有关于“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任何表述。本案肇事车辆证照齐全,保险在期;事故责任人持证驾驶,没有醉酒,没有故意。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太平洋财险枣庄支公司对其交强险索赔“不予受理”,践踏了《保险条例》的公信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交强险的立法原则是保证受害者依法得到赔偿。非条例规定的除外,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理赔责任。
不合理。因为即使逃逸,交强险限额内的交强险仍由交强险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机动车商业险不予赔付。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民法典 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 《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二款包含了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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