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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面的地址可以更改吗,怎么更改?

2022-10-26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答复函》1981年8月14日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未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擅自给子女变更姓氏,系不妥行为,应尽力说服其恢复子女原姓氏。2、另一方以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为由,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系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因此,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未经与对方交涉并达成一致意见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恢复原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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