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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或者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提供的文件和证据材料,按照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和认证事宜。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
本法所称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或者载有刑事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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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本法进行。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本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对外联系机关收到主管机关的有关通知或者执行结果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请求国。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对外联系机关要求外国通报诉讼结果。外国通报诉讼结果的,对外联系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或者转告主管机关,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还应当通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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