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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已经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人士,回国之后是不可以再次领证的,国外结婚证公证认证后就可以在中国使用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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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申请复婚,应按结婚的规定办理。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二、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三、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我国人民法院承认裁定其效力,但必须经该出具离婚证的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和我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与外国公民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的,应按下列情况处理:一、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调解书或判决书),须申请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二、如果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所出具的材料,应附有翻译成中文的、经核对无误的文本。
在国外办理的结婚证在中国一般不能正常使用。但是,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违反中国婚姻的有关规定,其婚姻关系就在中国有效。根据有关法律,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证不得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的,可以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据110ask.com网讯,事件缘由 2006年,王先生和妻子在日本留学时相识,并于同年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前不久,两人感情破裂,欲协议离婚。 王先生听朋友说,他和妻子的结婚登记手续是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办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要去那里。可是,王先生和妻子现在都已回国,王先生的户口所在地为洛阳,其妻子的户籍在辽宁。 那么,王先生和妻子能在洛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吗? 就此事,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答复:王先生和妻子的婚姻登记属于涉外婚姻登记,但办理离婚手续不需要再到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即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办理时,双方应持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王先生当时是持护照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也需持护照,工作人员需要确认他是护照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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