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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证言是有效的,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然而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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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法院要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只要知道案件情况,就可以作为证人。因此,诉讼一方亲属和朋友的证词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被接受,但与非亲友关系的证人相比,证据效力较低。而且无论是当事人的亲戚朋友还是非关系证人,证词证言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接受,都需要核实后才能确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发生刑事案件后,侦查机关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亲属了解情,而且有些案件,也只有亲属了解情况。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对亲属作出的证言不能简单否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质证才行。只有亲属的证言是客观的、公正的,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有其他证据支持,就是有效的,就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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