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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1、减免税申请表;2、房屋权属证明;3、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4、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标准以及实际收取的租金标准;5、保障对象的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的身份证明;6、与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变更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本地日报(减资公告,已过45天)、法人、股东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减免的增值税只有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因此,减免的增值税除出口退税外,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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